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盛蜀乡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蜀乡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加全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玉华(行政执法证号:57040101)、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于2015年1月20日14时21分至14时43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路3号院2号楼首层东侧1号的北京盛蜀乡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凉菜间货架上有1瓶丘比沙拉酱,规格:800克/瓶,生产者:北京丘比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北一街3号,保质期:12个月,贮藏方法:0℃以上保存,避免高温及阳光直射本品,开封后须冷藏, 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日,至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该产品货架对应位置未见标签。当事人称上述食品是于2014年3月2日从明光寺市场购进1瓶丘比沙拉酱,进价18元/瓶,当时未向供货方索要供货资质、检验报告,要了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粘贴在台账上,两个多月前被小孩撕毁,之后未再重新建立台账。因现在供货的商户已离开明光寺市场,当事人无法找到该供货商,也没有该供货商的联系方式。购进的1瓶丘比沙拉酱于2014年4月7日超出保质期,从该产品过期那一天起一直到现在,从未被使用过。无违法所得,该单位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