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50号
案件名称:方玉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方玉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自2015年03月01日至2015年04月08日,当事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邢各庄村的“北京市大兴区向阳希望学校”经营的食堂,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学校师生提供午餐。期间,因刚开业,还没建账,无相关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有菜刀1把、菜板1张、炖锅1口;现场未发现任何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