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41号
案件名称:耿素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耿素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宋庄村永华路275号设立的“康康幼儿园”师生提供早餐和午餐。当事人按每个入园孩子每月450元的标准收取了30个入园孩子一个月入园费,入园费由保育费和餐费两部分构成。保育费300元,餐费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