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40073号
案件名称:张建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建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23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广场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的餐馆招牌名为“蒸功夫包子”,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从业人员5人。当事人从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各种原材料、油和各种调味料及酒水饮料,在其店内通过加工,向顾客提供驴肉火烧、包子、拉面和凉菜及酒水饮料的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共取得营业性收入9700元。至2015年11月23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9700元,获得违法所得9700元。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使用的工具、设备包括内有:菜盆2个、盘子20个、筷子20双。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