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70015号
案件名称:胥文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胥文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胥文桃经营的过桥米线餐馆检查时发现,胥文桃经营的过桥米线餐馆从2014年5月中旬开始至2015年4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