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6〕100005号
案件名称:郑爱金(北京妫川鑫盛水产批发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郑爱金(北京妫川鑫盛水产批发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爱金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9月10日,当事人从北京京深海景水产品商行购进批号为2015-09-10的同一批次皮皮虾,进货数量为1.75kg、进货价格为40.00元/kg;同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皮皮虾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为1.60kg。2015年11月12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案源:郑爱金(北京妫川鑫盛水产批发摊)经营的皮皮虾经抽样检验,镉项目实测值为1.1mg/kg,不符合GB 2762-2012标准中不得大于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此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至2015年12月23日调查终结。截至201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2015-09-10的皮皮虾食品,除了0.15kg以70.00元/kg的价格零售完毕之外,余下的1.60kg被以70.00元/kg的价格购买作为监督抽检样品。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未单独缴纳税款。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2.50元,共获违法所得52.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