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0116
案件名称:王春秋(北京市朝阳区劲松鑫源东北菜馆)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王春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七巷东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中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15年8月13日被我局查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