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70001号
案件名称:廖文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廖文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清源街道滨河坊3号楼开设靠山屯饭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营业额共计1450元,即非法所得1450元。此案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15年1月5日正式立案,并责成王海青、王延军承办,于2015年3月9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