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4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海中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海中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0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科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良路10号4F-003的北京市海中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样品多宝鱼、金鳟鱼、黄蚬子、海明虾检出兽药残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GB 2762-2012非肉食性鱼类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