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25
案件名称:丁立华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丁立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院5号楼底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5年5月4日至5月20日,丁立华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院5号楼底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约为8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原料有:100串羊肉串;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记录,也未保存进货票据,营业收入6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