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88号
案件名称:张发(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张发水产摊)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发(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张发水产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5年9月9日,当事人从北京回龙观满昌水产品经销处购进批号为20150909的同一批次的鲫鱼食品,进货数量为15.00kg、进货价格为11.00元/kg。同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鲫鱼产品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数量为2.25 kg。2015年10月29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GC1511060821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实测值为0.73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1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经营的20150909批次鲫鱼产品,除了2.25kg作为市级监督抽检检测用样品之外,余下的12.75kg鲫鱼也以14.00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未单独缴纳税款。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0.00元,共获违法所得4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