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食 罚〔2014 〕40 号
案件名称:陈广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广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陈广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04月25日至2015年05月1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展思门路56号经营的沙河志诚小吃店。当事人陈广生自2015年04月25日至2015年05月12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