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6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众宜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众宜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庆平胡同34号北京众宜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当事人在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菜刀1把、铜火锅1个、金狮牌利康酱油1瓶(规格:1.75L)、六必居牌芝麻油1瓶(规格:180g)。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当场查封扣押上述违法经营用工具。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6日营业开始至2015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当日,违法所得4956.00元,现场扣押的金狮牌利康酱油1瓶(规格:1.75L):13元、六必居牌芝麻油1瓶(规格:180g)价值:12元。全部货值金额:498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