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03号
案件名称:周忠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周忠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二里4号楼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因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经营内容主要为炒饼、炒面等面食,未收取费用,未取得营业性收入。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剩余原材料面粉15公斤、食用油5公斤,价值13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130元,未取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