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0889号
案件名称:王庆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庆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8月3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一区19号楼4单元102号的经营场所经营小吃,有证据证明的经营收入为59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25元,合计货值金额84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