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259号
案件名称:王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日至2月1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三村5号楼一层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店从2015年1月1日至2月16日营业额共计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