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0094号
案件名称:姚勇安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姚勇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04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市交】S2014110043的举报案件,反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人定湖北巷11号院的大门内第一间房的陕西香河肉饼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06月01日至11月1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人定湖北巷11号院的大门内第一间房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160.8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金额为160.8元,货值金额为32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