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 2015 〕115031号
案件名称:李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乙12号李鑫经营的地址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咖啡。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咖啡豆1袋、奥利奥中号饼干碎(无夹心)2袋、巧克力调味糖浆1瓶以及工具、设备:冷饮碗3套、咖啡杯8个。经审批及听取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上述食品原料及工具设备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至7月14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乙12号,在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证:咖啡豆70元/袋、奥利奥中号饼干碎(无夹心)60元/袋、巧克力调味糖浆160元/瓶。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500元,货值金额为18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