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18号
案件名称:耿恒博无餐饮服务许可证
当事人名称:耿恒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耿恒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6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下发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南侧小楼一层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刀削面。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达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违法事实存在,举报情况属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立即向上级提出查封扣押申请,并且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列出物品清单,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1月27日得到我局立案批准,我局承办人员对当事人耿恒博进行了询问调查且留下笔录。经查,当事人耿恒博自2015年1月10日开始营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刀削面至我局检查当日,期间违法局得为2500元人民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2540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耿恒博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碗15个、案板1个、刀1把、勺1把,面粉半袋(25斤);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人民币;3. 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