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30827号
案件名称:阮伦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阮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5年08月01日至2015年08月07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09号楼日购商城A-1AX03的饭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统计,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95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鸭脖5袋、鸭头4袋、花生米6千克、圆生菜3千克,餐盘20个,筷子50双,菜盆5个,无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559元,违法所得和剩余食品货值金额为2894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