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256号
案件名称:钟俊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钟俊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0日至12月9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平庄南里1号楼3门1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期间营业收入的相关材料佐证,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