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67号
案件名称: 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葛运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销售的“臻味”山珍纳福云南真姬菌(110克/袋)系委托北京新宇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已备案,备案号京密食备受字【2014】第064号,由当事人委托北京新宇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原料并分装,6袋/箱,当批次共分装5箱,销售价格58元/箱(9.67元/袋),委托生产成本45元/箱(7.5元/袋),其中销售给举报人的1箱产品中有1袋发现有异物。货值金额9.67元,非法获利2.1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