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40018号
案件名称:周会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会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会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周会芹经营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横西街50号的食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周会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馅饼。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富强小麦粉1袋(2kg/袋)、韭菜(500g),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刀1把、菜板1个。经审批和听取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诉申辩意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2日予以立案。2015年6月16日,经与周会芹进一步调查核实,周会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馅饼的情况属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