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315 号
案件名称:北京食食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食食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24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二层商业F203的北京食食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工用具、餐饮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4日至3月24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二层商业F203的北京食食筷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1277元,食品原材料金额为196.8元,货值金额共计11473.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