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20012号
案件名称:高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健
主要违法事实:接举报2015年5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新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179号1幢2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高健在此地址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具、原料:北冰洋橙味汽水248毫升10瓶、燕京啤酒10°P清爽型啤酒600ml18瓶、草原白酒494ml6瓶、料酒1.75L1瓶、水塔陈醋420ml1瓶、刀(旧)1把、圆盘(旧)7只、不锈钢方盘(旧)10只。现场吧台上见纸质菜单,上面有“烤类(羊肉串、肉筋、牛板筋等31种);饺子/锅贴(猪肉大葱、猪肉白菜、猪肉韭菜等8种)。”现场检查未发现客人点菜单或结账单据。现场检查操作间未发现有制作好的成品及半成品。经查,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涉及违法所得320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19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