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20017号
案件名称:张亮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亮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亮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9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新桥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亮明(身份证号:422127197512126414)在北京市东城区前永康胡同7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洋河蓝优480mlX2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500mlX2瓶、海天蒸鱼豉油450mlX1瓶、恒顺香醋500mlX1瓶、深井碘盐400克X4袋、燕京啤酒600mlX4瓶、可口可乐1.25升X3瓶、雪碧1.25升X3瓶、炒锅(旧)1个、刀(旧)1把、碗(旧)10个、盘子(旧)10个。现场无人用餐,收银台上有饭店餐饮单5张及菜单,操作间未见半成品以及成品,违法经营期间获违法所得3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