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 2015〕200021号
案件名称:吴向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向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 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公民举报情况对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西区16号西侧违建房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吴向成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设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该地点营业面积约30平方米,餐桌6张;同时现场发现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和原料:面碗4个、面棍1个、等食品加工用具2种;食盐1袋、面粉2斤等食品2种。其中食盐1袋、面粉2斤等袋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经当事人同意做先行(销毁)处理。201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对吴向成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西区3号楼的烧烤铺进行复查,吴向成已经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吴向成积极配合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经查,吴向成从2015年9月20日开始接手该早点铺,到2015年9月25日共营业5天,违法所得200.00元,吴向成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85.5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