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罚[2015]180069号
案件名称:黄初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黄初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万芳园18号楼底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黄初樟经营的沙县小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经营面积有40平米,有2名工作人员从事加工操作,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2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刚开始营业没有经验,并没有记录营业收入和台账,故营业收入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