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80087号
案件名称:蔡小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蔡小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15年8月23日-8月2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丰西北里91号蓝坤学校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收取幼儿园学生饭费取得营业收入1000元。经营期间剩余原材料价值264元,货值金额1264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