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80077号
案件名称:闫克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闫克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7月15日-7月2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丰台区青秀城小区24号楼底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1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