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28号
案件名称:林素娥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当事人名称:林素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素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41号“沙县小吃”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留下现场检查笔录。经审批立即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锅2个、盆3个、碗30个)进行扣押,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6月18日经批准立案,我局承办人员于2015年6月19日对当事人林素娥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林素娥自2015年6月1日开始营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营业至我局检查当日,期间违法所得为2000元人民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2000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于2015年6月19日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林素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锅2个、盆3个、碗30个;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3.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