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5-0035号
案件名称:牟锐使用未经消毒餐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牟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中发现头发和蚊子问题。201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问题,我局依法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2015年9月7日再次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使用未经消毒餐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