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27号
案件名称:李长海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当事人名称:李长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101-10号“麻辣主题餐厅” 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立即向上级提出查封扣押申请,并且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列出物品清单,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6月18日得到我局立案批准,我局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李长海进行了询问调查且留下笔录。经查,当事人李长海自2015年6月8日开始营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麻辣主题餐厅”至我局检查当日,期间违法得为2000元人民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2000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李长海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碗25个、勺2把,盆3个;2.没收违法得2000元人民币;3.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