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36 号
案件名称:王星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星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星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在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头条18号62号楼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主要经营产品为中餐。提供餐饮服务的房屋面积为110平方米。当事人从事餐饮的食品、食品原材料主要有牛肉、面粉、蔬菜,均采购自新发地市场。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15年9月28日之前采购配置的经营工具有锅1个,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未使用食品添加剂。自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500元,未缴纳税款。在检查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