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07
案件名称:贾万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万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该店自2014年10月8日至 2015年1月1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店营业面积约30平米,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碗3个、盘子3个、筷子8双。现场未发现用于经营的食品原料及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