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00017号
案件名称:高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5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天河北路8号门脸房现场核实投诉举报事宜中发现:高锐经营的捡面店自2015年4月20日开始经营至2015年5月25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不锈钢盆2个,瓷碗5个、食用油1桶(2升/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