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0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宏宾馆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宏宾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2399309-3
法定代表人:王青云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国宏宾馆有限公司经营的皮皮虾经检验,镉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北京国宏宾馆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为60134.2元,违法所得为9083.0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