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73号
案件名称:张恒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恒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7月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1期2号楼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其经营场所附近的市场购进猪肉、面粉、食用油、调味料等原材料后,加工制作成炸鸡产品对外销售,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收入10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无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库存,剩余原材料面粉15公斤、食用油5公斤,价值13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113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