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43号
案件名称:茹世东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当事人名称:茹世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茹世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楼015号无名小吃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经审批立即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碗25个、案板1个、刀1把、勺1把)进行扣押,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8月24日经批准立案,我局承办人员于2015年8月25日9时30分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你自2015年8月18日开始营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营业至我局检查当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0元人民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你提供的陈述材料佐证。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