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39号
案件名称:张占录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占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03月03日至2015年04月1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管委会对面“天天双语幼儿园”内开设食堂 ,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2张。期间,当事人收取每天每人餐费6元;共收取餐费9600元;共进货9600元;货值额共计9600元。基本做到收支平衡,没有进货票据,也没有建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食堂情况说明、当事人食堂场所照片、当事人用于提供餐饮服务工具清单一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