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华龙达商贸公司三湘儿女餐厅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等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华龙达商贸公司三湘儿女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00650831
法定代表人:曲艳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13时40分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下发的举报登记表,内容为举报人张先生在北礼士路三湘儿女酒家阜成门店就餐,豆腐里面发现2只死苍蝇。我局执法人员于14时到达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就餐场所和后厨有苍蝇,举报人用餐的菜中有2只死苍蝇,举报违法事实存在,遂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举报人张先生做询问笔录,对被举报单位做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日经批准立案,承办人员于6月15日14时00分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肖登凯进行了询问调查且留下笔录。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管理不严,在烹制举报人单点的的名为石磨豆腐菜品时,致使2只被热气熏死的苍蝇落入菜中。事后,当事人与举报人协商解决,对举报人用餐进行免费处理,混有异物的食品现场进行销毁,该道菜营业收入为0元,无专用工用具,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0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收到责改通知书后,立即增设灭蝇设施,加强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力度,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七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北京市华龙达商贸公司三湘儿女餐厅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