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81号
案件名称:张进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进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7月1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银地家园菜市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你从其经营场所附近的市场购进面粉、食用油、调味料等原材料后,加工制作成面包对外销售,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收入1000元。你经营期间无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库存,剩余原材料面粉15公斤、食用油5公斤,价值130元。你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113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