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00011号
案件名称:付舒萌(北京聚福膳餐厅)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付舒萌(北京聚福膳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付舒萌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2月9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交办案源:付舒萌(北京聚福膳餐厅)经营的豆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同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由黄景荣、王伟超承办,此案至2015年3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2015年1月6日北京聚福膳餐厅以3.4元/kg的价格从北京顺兰顺发豆腐批发部购进豆腐5kg,次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当事人采购后用于经营的豆腐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截至2015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除了以进价3.4元/kg被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购买用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的2kg豆腐外,余下的3kg豆腐当事人已于2015年1月7日全部加工制作成了成品麻婆豆腐,共做成了5份,并于当日以10元/份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食品不单独缴税。当事人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6.80元,共获违法所得56.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