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76号
案件名称:王颖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7月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商业街一幢一号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其经营场所附近的市场购进鸡肉、食用油、调味料等原材料后,使用菜刀、夹子、盘子、案板等经营工具加工制作成炸鸡产品对外销售,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收入10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无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库存,剩余原材料食用油11公斤,价值13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113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