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70019号
案件名称:姚之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姚之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姚之岗经营的披萨店检查时发现,姚之岗经营的披萨店从2015年3月28日开始至2015年8月2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