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02号
案件名称:侯慧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侯慧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侯慧娟于2008年3月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侯家裕村282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原料刀1把、白面20公斤,经营面积9平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8000元,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