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2014]080021号
案件名称:张卫华(北京华瑞添鑫小吃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卫华(北京华瑞添鑫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华瑞添鑫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在其库房内发现“红岳轩”牌土坛泡椒4袋,生产日期:2011年3月2日,保质期:8个月;“蓉山”牌泡辣椒9袋,生产日期:2011年4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得知,此食品为当事人张卫华朋友餐厅停业所送,存放在库房内没有使用,具体金额无法确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