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非常好佳益酒家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非常好佳益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年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对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10楼北京非常好佳益酒家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发现菜单上标有菜品:南昌烧狗肉,操作间的冰柜内查获狗肉(半成品)7斤,且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7日从江西购进狗肉(半成品)10斤,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明且当事人承认进货单位没有经过检疫。进货价格为25元/斤,其中3斤做成三份成品销售,销售价格为58元/份,不能提供销售小票,没有用于制作该狗肉的专用工用具。剩余的狗肉(半成品)7斤已被我局扣押。经查证:违法所得为174元,货值金额为34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