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40号
案件名称:北京君颐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君颐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冉振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北京丰台区东大街20号东南角北京君颐润华酒店一层的银街村粥店的梅菜笋丝中有异物。201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餐饮服务许可证为北京君颐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号为(京食药)餐证字2015110106001842,现场检查未发现其餐厅菜品中有异物。经调查核实,餐厅前厅主管杨俊证实10月7日北京君颐润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梅菜笋丝中出现异物,异物为头发,当时出现状况后将货款退还消费者,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8元,违法所得为0元。经营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