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东 )食药监食 罚〔2015〕14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北方恒美餐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混有异物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北方恒美餐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赣生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军、王辉接到12331在6月8日受理的编号【电】S2015061530(434)投诉举报处理回复单后于2015年6月15日到位于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食通天大街P1层的北京北方恒美餐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询问调查后发现,2名顾客消费100元的麻辣香锅后发现发现锅内有一只蟑螂,餐饮单位在跟消费者协商之后决定给予免单并给与300元的赔偿,承认出售的菜品中混有异物。执法人员当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指出餐饮服务单位禁止生产经营含有异物的食品,并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混有异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06